上海离婚律师-上海婚姻律师--上海离婚律师网

当前位置: 主页>子女抚养>

离婚孩子抚养费能否由双方自由约定?

时间:01月20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离婚孩子抚养费能否由双方自由约定?

  肖甲系肖某与高某的婚生子,肖某与高某经调解离婚,双方约定:肖甲由高某抚养,肖某每月给付300元抚养费;肖甲高中的学费由肖某承担2000元,高某承担1500元;大学费用及医药费肖某与高某各承担50%。肖某已按协议约定履行完肖甲读高中的费用。肖甲于2004年7月考入软件信息技术学院,在该校就读四年需要学费共计82900元,肖某应负担41450元。现肖某已支付了3000元,尚须支付学费38450元。

  原告诉称,被告与其母亲离婚时,双方协议被告负担其大学费用的一半。

  原告自2004年入学至毕业四年需要学费共计82900元,被告应负担41450元,但被告只支付了3000元便拒绝支付,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四年学费38450元。

  被告辩称,其对原告四年所需要学费的数额没有异议,但被告现在收入有限,没有能力支付原告过高盼学费。原告已满18岁,具有独立生活能力,可通过贷款、奖学金等方式来完成自己的学业。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肖某给付原告肖甲教育费38450元。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寨院对上述判决提出抗诉。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再审认为,诲某与高某离婚时,对婚生子肖甲大学期间教育费用的负担方法达成了书面协议,该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对此不持异议,应受协议内容的约束。根据协议内容,肖某应无条件负担肖甲大学学费的一半,但肖某没有负担肖甲大学学费的法定义务,故肖某与肖甲之间实际上存在赠与关系。由于肖某与肖甲为父子关系,因此,该赠与又具有道德义务性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因此,肖甲有权利根据协议内容,要求肖某给付其大学学费的一半。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审判决。

  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是否构成违约行为,并承担违约责任,应当依照赠与目的和赠与合同是否经过公证来区分。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一般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转移赠与财产的权利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而对这类赠与合同,赠与人不给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也就不能请求赠与人给付赠与的财产,赠与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因其不得任意撤销,在赠与人迟延履行或者不履行给付赠与财产的义务时,即为违约行为,赠与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受赠入可以请求赠与人给付赠与的财产,赠与人仍不为给付的,受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履行赠与义务。

  由于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仅由赠与人单方承担义务,当赠与人不履行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时,其责任也应当有所限制,而不像一般双务合同那样,在履行给付义务时还应当支付迟延利息或者赔偿其他损失。《合同法》规定的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即不包括迟延利息和其他损害赔偿,而仅限于赠与财产本身。

 

------分隔线----------------------------
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 聘请上海离婚律师
  • 单位: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楼
    联系人:文淳光律师
    电话预约:135 6499 8499
    QQ预约:272049014
    邮箱:wenlawyer@hotmail.com
上海离婚律师服务内容
  • 法院离婚 起诉离婚 离婚诉讼
    离婚调解 协议离婚 起草协议
    离婚咨询 离婚协议见证
    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后财产分割
    未婚同居财产纠纷 同居房产分割
    子女抚养权争取 子女探望权纠纷
    夫妻财产纠纷 婚前财产约定见证
    婚姻第三者纠纷 无效婚姻纠纷
    担任婚姻家庭私人法律顾问
律师事务所简介
恒都律师事务所创立于2010年,总部位于北京,是一家大型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经过十多年筚路蓝缕,恒都规模近1800人。多次蝉联钱伯斯(Chambers & Partners)、ALB(Asian Legal Business)、LEGALBAND 等著名专业法律媒体的推荐与排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