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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健康未受影响 不予变更抚养关系

时间:01月20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北京市平谷法院审结一起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抚养关系纠纷案,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刘某诉称:其女儿由被告抚养,因女儿学习成绩不断下降,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由原告抚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所生之女(1997年9月27日出生)由被告自行抚养,现均已。双方因抚养问题产生纠纷,2004年10月27日,原告提起诉讼,并提供了其女儿本学期的考试成绩单。在庭审过程中,经询问,其女儿表示愿意继续随被告生活。

  

  法院认为:原、被告离婚时,双方根据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情况确定由被告自行抚养其女儿多年,且其女儿表示愿意继续随被告生活,表明其已适应了现在的生活环境。原告提供的考试成绩单,不足以证明被告与其女儿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故原告提出变更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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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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