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法院离婚
协议离婚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涉外离婚
离婚赔偿
收费标准
离婚信息
离婚房产
离婚案例
理论研究
离婚法律
离婚文书
服务内容
聘请律师
当前位置:
主页
>
子女抚养
>
监护的终止:失去监护权的情况
时间:
01月20日
来源:
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上海离婚律师
1.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未成年人成年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成年精神病人恢复健康状态时,监护即告终止。 2.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的,监护关系不存在了。
------分隔线----------------------------
上一篇:
同居五年未办结婚证 两岁孩子的监护权归谁
下一篇:
可要求减少子女抚育费吗?
打印
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
聘请上海离婚律师
单位: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楼
联系人:文淳光律师
电话预约:135 6499 8499
QQ预约:272049014
邮箱:wenlawyer@hotmail.com
上海离婚律师服务内容
法院离婚 起诉离婚 离婚诉讼
离婚调解 协议离婚 起草协议
离婚咨询 离婚协议见证
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后财产分割
未婚同居财产纠纷 同居房产分割
子女抚养权争取 子女探望权纠纷
夫妻财产纠纷 婚前财产约定见证
婚姻第三者纠纷 无效婚姻纠纷
担任婚姻家庭私人法律顾问
律师事务所简介
恒都律师事务所创立于2010年,总部位于北京,是一家大型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经过十多年筚路蓝缕,恒都规模近1800人。多次蝉联钱伯斯(Chambers & Partners)、ALB(Asian Legal Business)、LEGALBAND 等著名专业法律媒体的推荐与排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