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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不尽抚养义务 女儿状告获支持

时间:01月04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本是亲生父亲,却不履行女儿的义务。12月15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对原告刘小某起诉生父刘某一案进行宣判,一审判决被告刘某从2010年11月起,每月支付原告刘小某生活费200元,并承担刘小某教育费和医疗费的一半,直至其满18周岁时止。 刘小某系被告刘某和龚某女儿,1996年10月11日出生。刘某和龚某2005年,按照约定原告刘小某由龚某抚养至18周岁,刘某不支付任何费用。但原告读高中后,开支较大,原告为了缓解其母亲的压力,曾多次要求被告给付一定生活费,被告以无钱为由拒付,无奈之下原告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刘小某作为未成年的在校学生要求父亲刘某给付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刘某提出离婚时已约定自己不承担抚养费为由拒绝给付,其辩称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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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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