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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付抚养费 赠与他人房产是否有效

时间:01月04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张某与王某后,孩子判给了张某。张某将孩子由姓王改为跟张某姓张,王某遂停止支付原定的。 张某代理孩子诉请法院打赢官司时,才发现王某早有准备,已将名下的房产过户给了他妹妹,现既无职业又无收入,无财产可供执行。 那么,王某将房屋赠与其妹妹的行为是否有效? 王某将房屋赠与其妹妹的行为是可撤销民事行为,张某可以代理孩子行使撤销权后,王某的赠与行为才无效。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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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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