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上海婚姻律师--上海离婚律师网

当前位置: 主页>子女抚养>

试析诉讼当事人单方委托亲子鉴定的合法性(2)

时间:01月04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三)视情征求子女意见的原则及子女最佳利益原则。亲子鉴定不仅仅是涉及到夫妻之间,更重要的是涉及子女当前和将来的成长和生活。因此是否需要进行亲子鉴定,还要根据具体情况征求子女的意见。美国最高法院以“子女最佳利益”作为审判的理念,在确认亲子关系的事件中,若知悉生父符合子女最佳利益时,法院承认亲子鉴定结果得作为证据资料。相反,若子女不愿知悉生父,或知悉生父并不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之际,例如婚生亲子间虽无血缘关系,但具有亲子生活的事实与意思,且表见父母适切地履行父母的责任时,判例法运用衡平法原理,在法律上维持该婚生子女的地位,不得变更。法国法规定,亲子共同生活的事实或时间经过,亲子关系不问有无血缘联系均因而确定,不能加以争执,自然也无亲子鉴定适用的余地。



  (四)从严掌握的原则。亲子鉴定涉及到亲情、婚姻、财产、名誉等多方面的问题,应从有助于建设和睦、团结的家庭,从有利于整个社会良好的风尚,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及成材角度出发,从严掌握。

  法律及法律的适用应以保护亲子关系的安定性为目的。一般而言,不适用亲子鉴定或者不承认亲子鉴定结果主要有:已成年或者已达一定年龄的子女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真实血缘关系的发现不利于维护现有的稳定的亲子关系,不利于子女利益的保护。

  结合本案的案情及以上的分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被告陈某未征得原告王某及子陈某某的同意,单方委托有关机关进行亲子鉴定,不符合最高院批复的规定,鉴定程序不合法,该鉴定报告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另,陈某某已满16岁,即便本案原、被告均同意作亲子鉴定,但因亲子鉴定除涉及原、被告的人身权之外,还涉及陈某某的人身权,法院应以子女最佳利益为原则,征求陈某某的意见。但是,即便被告与陈某某之间无血缘关系,考虑到双方存在16年亲子生活的事实与意思,可借鉴美、法等国“亲子共同生活的事实或时间经过,亲子关系不问有无血缘联系均因而确定,无亲子鉴定之必要”之判例,认定被告与陈某某之间亲子关系成立,驳回被告要求原告支付15万子女抚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费5万元的诉讼请求。

 

------分隔线----------------------------
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 聘请上海离婚律师
  • 单位: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楼
    联系人:文淳光律师
    电话预约:135 6499 8499
    QQ预约:272049014
    邮箱:wenlawyer@hotmail.com
上海离婚律师服务内容
  • 法院离婚 起诉离婚 离婚诉讼
    离婚调解 协议离婚 起草协议
    离婚咨询 离婚协议见证
    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后财产分割
    未婚同居财产纠纷 同居房产分割
    子女抚养权争取 子女探望权纠纷
    夫妻财产纠纷 婚前财产约定见证
    婚姻第三者纠纷 无效婚姻纠纷
    担任婚姻家庭私人法律顾问
律师事务所简介
恒都律师事务所创立于2010年,总部位于北京,是一家大型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经过十多年筚路蓝缕,恒都规模近1800人。多次蝉联钱伯斯(Chambers & Partners)、ALB(Asian Legal Business)、LEGALBAND 等著名专业法律媒体的推荐与排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