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视情征求子女意见的原则及子女最佳利益原则。亲子鉴定不仅仅是涉及到夫妻之间,更重要的是涉及子女当前和将来的成长和生活。因此是否需要进行亲子鉴定,还要根据具体情况征求子女的意见。美国最高法院以“子女最佳利益”作为审判的理念,在确认亲子关系的事件中,若知悉生父符合子女最佳利益时,法院承认亲子鉴定结果得作为证据资料。相反,若子女不愿知悉生父,或知悉生父并不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之际,例如婚生亲子间虽无血缘关系,但具有亲子生活的事实与意思,且表见父母适切地履行父母的责任时,判例法运用衡平法原理,在法律上维持该婚生子女的地位,不得变更。法国法规定,亲子共同生活的事实或时间经过,亲子关系不问有无血缘联系均因而确定,不能加以争执,自然也无亲子鉴定适用的余地。
(四)从严掌握的原则。亲子鉴定涉及到亲情、婚姻、财产、名誉等多方面的问题,应从有助于建设和睦、团结的家庭,从有利于整个社会良好的风尚,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及成材角度出发,从严掌握。
法律及法律的适用应以保护亲子关系的安定性为目的。一般而言,不适用亲子鉴定或者不承认亲子鉴定结果主要有:已成年或者已达一定年龄的子女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真实血缘关系的发现不利于维护现有的稳定的亲子关系,不利于子女利益的保护。
结合本案的案情及以上的分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被告陈某未征得原告王某及子陈某某的同意,单方委托有关机关进行亲子鉴定,不符合最高院批复的规定,鉴定程序不合法,该鉴定报告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另,陈某某已满16岁,即便本案原、被告均同意作亲子鉴定,但因亲子鉴定除涉及原、被告的人身权之外,还涉及陈某某的人身权,法院应以子女最佳利益为原则,征求陈某某的意见。但是,即便被告与陈某某之间无血缘关系,考虑到双方存在16年亲子生活的事实与意思,可借鉴美、法等国“亲子共同生活的事实或时间经过,亲子关系不问有无血缘联系均因而确定,无亲子鉴定之必要”之判例,认定被告与陈某某之间亲子关系成立,驳回被告要求原告支付15万子女抚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费5万元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