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定不具体,难
当前夫妻共同财产已从以往单纯的金钱和实物发展到票据、股权、房地产、商业实体、保险收益、承包(租赁)经营权、知识产权、智力投资等权利。一些有使用价值的实物也由于其自身的特性,不易或不可分割,或价值不能确定。反映到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来,当事人要求分割处理的财产类型多、内容新,当中既有有形财产,也有无形财产,而数额则日益增大,来源也越来越复杂。不少当事人在进行投资或购买固定资产时,有的记名,有的则隐名(如一些公职人员投资),除了夫妻共同投入外,还会出现财产与第三人共有的情况,这样,就使夫妻共同财产呈现多样化。但新《婚姻法》对这些问题规定得比较原则,而司法解释又不够明确具体,没有涵盖当前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问题。法律的这些原则性规定,已不能适应审判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需要,使法院适用起来比较困难,客观上使一些夫妻共同财产不能正确、及时地加以认定和分割。如在审理农村案件时发现,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些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起来、证照不全的农村屋,有的甚至是违法建筑物,不能合法转让或其价值不能依法评估,双方当事人都不愿以出资承顶的方式接管房屋,如法院将建筑物判归一方所有或使用,取得建筑物的一方没有经济能力作出补偿,或由于建筑物属违法建筑而不能依法处理和分割,令法官在审判时大伤脑筋。对此,不少法官为了尽快结案,只好动员急于离婚的一方当事人自动放弃权利。又如夫妻共同财产是股票,其价值有很大的浮动性,在财产分割时是以股数分割还是以股值分割?对此,法律无明文规定。如以股数分割,一旦不能平分,就必然要涉及股值的计算问题。如以股值分割,是以买进时的股值,还是以起诉时的股值计算?或是以法院判决生效时的股值计算?在审判实践中争议颇大,莫衷一是。类似上述问题的离婚案件共有91宗,占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