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生活渐归平淡,婆家答应让两人在街头做生意的承诺没有实现,加之早期妊娠的反应,阿菊成了婆家的“懒媳妇”。婚后的24天,丈夫李刚干活回来,见阿菊在家里做了6个荷包蛋吃,顿时气儿不打一处来,“偷吃嘴”、“懒媳妇”开骂的同时,还动手打了阿菊。阿菊一气之下,收拾衣衫回到了娘家,想与李刚。
2001年9月,法庭接到阿菊要求离婚的口头诉请。见阿菊挺着肚子,法官并没有立案,而是从有利于母婴健康出发,希望挽救这个濒于破碎的家庭。正当法庭工作初步奏效之时,李家却上演了一幕争夺婴儿的丑剧。
农历十月初,阿菊进入预产期,按照当地风俗,姑娘是不能在娘家生孩子的,阿菊只好借住姐姐家渡此难关。不久,阿菊在医院生了一个男婴。
阿菊在医院里住院的第三天,丈夫李刚及其家人便以给孩子注射疫苗为由将婴儿抱走,在以后的近5个月,阿菊未见孩子一面。
刚做妈妈的阿菊见不到孩子,精神几近崩溃,一想到丈夫剥夺出生仅三天的亲骨肉的哺乳权,阿菊便恨得浑身发抖,她在父母的支持下走上法庭,坚决要求与李刚离婚,依法追讨对婚生男孩的哺乳权,并要求李刚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两万元。被告李刚主张,如果对方坚持离婚,应返还因结婚花去的钱2.5万元,并主张婚生男孩由自己抚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和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婚前恋爱时间较短,婚姻基础较差。婚后感情一般,有相互打骂现象,短暂同居后即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婚生男孩尚处于哺乳期,为有利婴儿健康成长,应由其生母即原告抚养,但被告应承担一定的抚育费。在哺乳期内原告抚养小孩,生活上会有一定困难,对原告婚前收被告的1万元彩礼钱可适当部分返还。原告提出被告抢走婴儿,使原告丧失哺乳权和权,对原告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要求被告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两万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在指定的期间内预交诉讼费,法庭不予审理。法院遂判决:①准予原告阿菊与被告李刚离婚;②婚生男孩由原告阿菊抚养,被告李刚负担婚生男孩每月100元的抚育费,负担至男孩18周岁;③原告阿菊返还被告李刚结婚彩礼钱2000元。
2002年4月2日,阿菊拿到了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但脸上没有一丝轻松的表情。李家已将孩子藏匿数月,至今杳无音信,李家拒不交出孩子,自己可怎么办? (文戈/文图)
说法之一 哺乳权利待确认
王文革(桐柏县法院法官):
就目前的情况看,我国的民事法律包括新修改的《婚姻法》都没有明确把“哺乳权”作为一种权利上升到法律高度予以确定,修改后的《婚姻法》第36条第3款仅原则性地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尽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哺乳权”,而是以“抚养”的字眼出现在法条中,但我们认为“哺乳”应该是一种权利,而且是种双重的权利,对婴儿来讲是一种权利,对新产妇女来讲也是一种权利。因为医学研究表明,妇女产后第一周的母乳,含有多种免疫球蛋白,能够很好地提高新生婴儿的免疫能力,其优良效果是其他人工喂养方法难以比拟的。对健康新产妇女来讲,哺乳是行使亲权的一种行为,可以使哺乳妇女产生精神上的愉悦并有利身体健康。反之,如果人为地剥夺或停止哺乳妇女的哺乳权,则必然会对其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及身体上的不适,甚至因此引发疾病。在追索哺乳权的问题上,国内已经有了一些案例报道,说明我国司法实务界已经开始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探索和尝试,并试图作出一些判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