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证的作用在于使法院对待证事实的存在与否予以确信,并加以认定,而反证的作用则是使法院对本证证明的事实的确信发生动摇,以致不能加以认定。基于本证和反证的称谓也表明了两者之间的冲突关系和作用。区别本证与反证的实际效果主要在于两者的证明标准有所不同,以便明确证明责任的归属。
例如,本证与反证均没有能够达到证明的效果时,即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场合,仍然由提出本证的当事人承担不能证明的相应后果,并不要求反证一定要达到能够使法院确信的程度,只要能够动摇法官对待证事实的确信即可。反证不是对对方证据的反驳性证据,人们有时容易将反证误认为是反驳性证据。反驳性证据是一方当事人提出的针对对方所提证据,以证明该证据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的证据,是对证据反驳的依据。反证的目的是为了证明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真实。
综合以上理论,我们具体到本案的诉讼中分析:原告张某某要求行使抚养权时其提出的主张:1、其于2008年8月4日在被告杨某某家中用手机拍下的一张照片上的小孩就是其女儿是本证;2、其所生子女现在仍然存活仍然是本证。而被告杨某某的主张:1、陈述该照片上的小孩是其三妹的女儿张甲不是原告张某某的女儿是反证;2、抱养的原告张某某的女儿未满月死亡的事实也是反证。而原告张某某不要求对其用手机所拍照片中的小孩是否张甲进行鉴定,也就是不能对其提出的本证“用手机拍下的一张照片上的小孩就是其女儿”进行举证,对于其所生子女现在仍然存活仍然不能举证。相反,被告杨某某对于其反证“抱养的原告张某某的女儿未满月死亡的事实”提供了证人于金民、顾民常、顾荣启的证言。因此根据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江苏邳州市人民法院·周继舜 李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