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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拒不增加抚养费;女儿告状获法院支持

时间:01月04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中国法院网讯   父母离异16岁女儿生活困难,要求父亲增加遭拒绝。1月28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该父亲从2008年1月起,每月支付女儿抚育费450元。     11年前,王女士与陆先生后女儿随母亲共同生活,陆先生每月给付女儿抚育费200元。1998年陆先生先每月给付抚育费250元,2001年每月给付抚育费300元。2006年6月,王女士因病无法工作,经鉴定,王女士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经济上依靠政府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维持家庭生活。2007年9月起,已满16岁的女儿开始就读高中,教育及生活费用大大增加,王女士已无力负担女儿抚育费。故女儿起诉至法院,要求父亲陆先生增加生活和教育费。但陆先生以自己无固定工作和经济收入为由拒绝支付,因此女儿把父亲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义务。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承担必要的抚育费来承担父母的责任。王女士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难以履行抚养义务。故法院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判令陆先生在每月给付30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抚育费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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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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