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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一方不尽抚养子女义务

时间:01月20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王 鑫 曲 艺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履行义务,未成年子女能否通过诉讼来请求给付?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支持了未成年子女的诉讼请求,判决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参照案件的标准来确定。    被告周某与王某于2004年1月,2005年3月生育一子,但从当年6月开始,周、王二人因家庭纠纷分居,出生数月的小孩随母亲王某生活,但周某一直未提供小孩的生活费用。因此,王某将周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每月支付小孩的抚育费3100元,其中包括奶粉费、保姆工资、租房租金、衣物等。    案件审理中,周某表示愿意承担小孩的生活费,但要求与王某各承担一半。高新法院最终判决周某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750元,直到其年满18岁为止。采访手记抚养费数额参照离婚案件标准    在相关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为何要作出这一判决?为此,记者采访了该案的主审法官王俐。    王俐谈道,该案之所以这样判决,主要原因有三,一是抚养未成年的子女是父母的法定职责和义务,该义务的履行不能因为任何主客观原因而停止。周某因与王某在日常生活中有矛盾而不愿履行抚养儿子的法定义务,已经侵犯了未成年子女的受抚养的合法权利,在王某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原告的抚养费时,周某有能力支付相应的抚养费却拒不支付,不论在道德范畴还是在法律范畴都是没有根据的。并且法律也并没有规定离婚是主张的必要条件。因此,不管父母双方是否离婚,未成年的子女应该都可以作为原告向未尽抚养义务的父母追索抚养费。    二是此案中周、王夫妻关系虽然还在存续期间,但二人却一直分居生活,且由于双方感情恶化,分居状态可能将会继续存在。分居期间,二人收入虽仍为共同收入,但实际上却是处于各自支配控制的状态,本案中王某无法通过自行处置与周某的共同财产来完成周某对小孩应尽的抚养义务。因此有必要通过诉讼手段来实现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请求。    三是此案中小孩是随母亲生活,从我国保护弱势群体的立法精神以及民法中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出发,也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对于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可参照离婚案件的处理标准进行确定。该案中周某有固定收入,且月收入高于王某,法院认为周某应当按月收入的30%给抚养费为妥。而参照相关规定,对于原告所主张的奶粉费、服装费、保姆费、租房费、母子的生活费等,都属于原告成长所需的生活费开支,应包含在抚养费中,故对此类费用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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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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