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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继父还有抚养继子的义务吗?

时间:01月20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小吴在丈夫死亡后,带了三个不满10岁的孩子与工人田某,不到三年,双方因感情不合就欲,但在三个孩子的问题上双方争执不下。小吴认为自己一个人负担三个孩子,要求田某支付三个孩子的部分生活费,田则坚决不同意。请问田某有义务抚养这三具孩子吗?   小吴的三个孩子,因她与田某结婚而建立了继子女与继父的关系。田某在与小吴结婚时愿意承担这三个孩子的抚养教育义务,而且实际上又抚养这三个孩子二年多,应视为事实上的抚养关系,这样他们之间就产生了与生父母子女之间同等的权利义务关系。但田某与小吴的三个孩子之间的继父与继子女关系不是自然的血缘关系,而是法律拟制的亲属关系,它可以因小吴与田某的婚姻关系而建立,当然也可以因其离婚而解除。随着继父与继子女之间身份关系的解除,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消除。但离婚时,三个孩子尚小,小吴又无力完全负担对他们的抚养教育,田某又有能力负担,所以小吴可与田某协商,要求他在一定时间内给予一定的帮助。协商不成,从保护妇女、儿童利益出发,亦可向当地人民法院予以适当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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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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