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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给付有哪些方式

时间:01月04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㈠、一次性给付

具体数额是按月的费的数额乘以月份总数,一直计算到子女十八周岁为止。优点:方便执行。

仅有姻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在继父母和生父母后,双方的姻亲关系解除,或者在同继父母的那方生父母死亡后,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姻亲关系终止。

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否可以解除,分为如下几种情况:

1、继子女受继父母的抚养并已经成年独立生活,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一般不能自然解除,即使和继父母结婚的那方生父母死亡或者继父(母)和生(父)母离婚的也不能自动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

继父母子女一方解除父母子女关系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是双方提出解除的,达成合意后解除。不论继父母子女的关系是否解除,如果继父母在年老无劳动能力或者无经济收入时,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即后赡养义务,参见本站文章《 》

(法律的这种规定符合道德规范,古有"反哺之恩"之说。)

2、继子女尚未成年,生父和继母或生母和继父离婚的,继父或继母不愿意再抚养继子女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法发30号文件《关于人民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关系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子女由生父母抚养,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拟制血亲关系当然解除。

3、子女尚未成年,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死亡的,生父和继母或生母和继父之间的婚姻关系终止,不和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另外一方生父/母要求的,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的关系解除。

4、第3种情况下,继父母不愿意再抚养继子女的,另一方生存的父母也不愿意抚养该亲子女,如何处理?

本人认为当然应该由生父母抚养,具体参见本站文章《继母,生母,该由哪个该抚养未成年子女?》

5、因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后生父(母)又死亡的,继子女如尚未成年,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一般不能解除,除非有抚养能力的(外)祖父母或者成年兄姐愿意抚养该未成年人。

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如果未成年人无抚养人,将侵害其的被抚养和教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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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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