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纠纷(2)
时间:01月04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其次,关于袁某要求中止韩某对其女韩亚的探望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本案中袁某未向法院提供韩某在探望韩亚时有不利于韩亚身心健康的证据,故其要求中止韩某对韩亚的探望权,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袁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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