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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

时间:01月04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原告王立红、被告王小敬于2005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1月17日双方按农村风俗习惯置办酒席举行结婚仪式。2007年10月4日生育女儿王洁,王洁现由原告抚养。至今原、被告未在民政部门办理手续。2008年8月16日,原、被告签订协议分手,协议内容为:甲(王小敬)、乙(王立红)双方经过和平协商自愿分手,女儿王洁一切由乙方全权负责,与甲方无任何关系。签订协议后原、被告又因经济问题发生纠纷,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裁判要点】

  原、被告未办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生活期间所生女儿王洁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原、被告在分手协议中约定女儿王洁由原告全权负责,与被告无任何关系,该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无效。

  【争议焦点】

  在当今社会非婚生子女地位是否与婚生子女相同?

  【法理评析】

  当今社会未婚同居现象日增,导致很多人未婚生子但又拒绝结婚,非婚生子女问题显得日益重要了。在我国古代,非婚生子女一般不被认可是家族中的一员,其没有家族身份,没有,地位与婚生子女不可同日而语。

  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则无论是《婚姻法》还是《继承法》,都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义务等同于婚生子女。

  本案中,原、被告的协议规定“女儿王洁一切由乙方全权负责,与甲方无任何关系”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是无效的。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在法律界网站在线法律咨询栏目中,有很多网友询问未婚生子的相关法律问题,现一并整理如下:

  一、未婚同居,女方怀孕,男方希望女方将孩子打掉,若女方提出人身伤害赔偿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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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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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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