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本案是非婚生纠纷,所以涉及到亲子确认的问题。而做亲子鉴定又必须征得被告的同意,并提供做亲子鉴定所用的血液采样,亲子鉴定才能得以进行。被告完全有能力配合提供基因样本,鉴定结果也是其抗辩最直接的反证方式。然而被告既不能提供其他的证据证明他不是孩子的生身父亲,又拒绝做亲子鉴定,显然是想逃避要承担的法定抚养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孩子的生母乙某指认丙某为生父的事实,即为不利于被告的内容,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做亲子鉴定,法院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被告为孩子的亲生父亲并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抚养费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