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上海婚姻律师--上海离婚律师网

当前位置: 主页>子女抚养>

探望权主体范围之探讨

时间:01月20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探望权,主要是指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享有对该未成年子女进行看望并与之保持直接联系及交往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依此规定,我国探望权权利主体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

    从对层面而言,探望权与直接抚养权相对应。夫妻离婚后,若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直接抚养方成为亲权之主要担当人(即人),取得直接抚养权。婚姻关系消灭一般导致共同生活基础消失,非直接抚养方行使亲权客观上将受到一定限制(时间、空间限制等等)。作为补偿,法律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之探望权。直接抚养权一旦确定,探望权即告生成(能否圆满行使则另当别论),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根据法律规定自动取得探望权。并且,探望权之行使不以承担抚养费和未为前提。可见,探望权之权利主体系非直接抚养子女之父或母;直接抚养方则为探望权之义务主体,应协助探望权人行使探望权。

    值得说明的是,此处所谓父母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与父母,也包括与父母、养父母养子女以及同意继续抚养的、有抚养关系之继父母继子女。

    探望权乃亲权之自然延伸,往往只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参酢我国国情,笔者以为,应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之情感需要给予应有考虑。其一,我国自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一对夫妇一般只生一个孩子,如不赋予祖父母、外祖父母一定探望权,有违基本人情,亦与我国传统家庭伦理及善良风情民俗相悖。其二,现行定了祖孙之间一定条件下之抚养、义务,亦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系第二顺序继承人,孙子女、外孙子女为代位继承人。但若他们相互间连接触、交流机会都没有,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难谓有所保证。

    此外,根据探望权之立法旨趣,法院赋予离婚后父母一方以探望权,其根本目的在于实现子女之最大利益。探望子女乃基于亲子关系所衍生之自然权利,不惟父母之权利,更为未成年子女之利益。探望权之行使应出自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之考虑,而非以父母利益为出发点。一言以蔽之,探望权制度之设立是以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为最终目标。基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发展之考虑,未成年子女自应有权向法院请求与父母会面。遗憾的是,婚姻法在规定父母之探望权时,未从被探望子女角度作出相应规定。由此,本应成为探望权主体之一的子女在现行立法中只是一个任人摆布的客体(最起码,生硬的法律文本给人以这样的印象)。
 
------分隔线----------------------------
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 聘请上海离婚律师
  • 单位: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楼
    联系人:文淳光律师
    电话预约:135 6499 8499
    QQ预约:272049014
    邮箱:wenlawyer@hotmail.com
上海离婚律师服务内容
  • 法院离婚 起诉离婚 离婚诉讼
    离婚调解 协议离婚 起草协议
    离婚咨询 离婚协议见证
    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后财产分割
    未婚同居财产纠纷 同居房产分割
    子女抚养权争取 子女探望权纠纷
    夫妻财产纠纷 婚前财产约定见证
    婚姻第三者纠纷 无效婚姻纠纷
    担任婚姻家庭私人法律顾问
律师事务所简介
恒都律师事务所创立于2010年,总部位于北京,是一家大型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经过十多年筚路蓝缕,恒都规模近1800人。多次蝉联钱伯斯(Chambers & Partners)、ALB(Asian Legal Business)、LEGALBAND 等著名专业法律媒体的推荐与排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