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陈百珍
高某(男)与白某(女)于1992年经人介绍,婚后生有一子。2000年,两人因感情不和,约定孩子由高某。2005年,高某因病去世,高某父母要求白某给付孩子的。
白某不同意给付,认为当初离婚时双方已约好孩子由前夫单独抚养。再说自己现在又生子,家庭经济条件也不宽裕。由于多次协商不成,双方到司法所申请调解。
司法调解员认为,根据及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高某已去世,孩子有权要求生母白某给予抚养费。
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白某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