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晶:在对我国《婚姻法》进行修正的讨论过程中,有些人提出应当对的法律地位问题进行规定,但由于我国只是对《婚姻法》进行修正,并没有进行修改,因此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问题在现有的《婚姻法》中没有规定。而随着这项技术的广泛应用,必然要解决人工生育的子女与血缘上的父母、生物学上的母亲以及要求实施这项技术的男女之间的关系,明确人工生育子女与他们之间何人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针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报告,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复函》中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人工授精与代孕母亲都是人工生育技术,因此我认为代孕母亲与所生子女之间关系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复函的精神,即代孕母亲所生育的子女与要求实施这项技术的夫妻具有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而与代孕母亲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