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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的抚养问题怎么办

时间:01月04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由母直接,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婚姻法》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这是基于以下两个原因:

    一、的成立,是男女两性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依法成立的,因此,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也可以依法解除;

    二、父母子女的关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而形成的、带有父母双方血亲的自然血亲关系,是不可能解除的,因此,《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双方仍应依法承担子女的抚养、教育、医疗等必须的费用。

    《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的有关规定。本条规定的内容之一是指依法成立的的养父母和养子女间,养父母离婚后,养子女仍然是他们双方的子女,不论养子女随养父还是养母一方生活,另一方仍有承担其养子女的抚养、教育、医疗等费用的义务,直到法定的时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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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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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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