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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离婚争夺子女抚养权 法律是否优先考虑

时间:01月04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编辑同志:

  7年前,马某前妻因病去世后,我嫁给了马某为妻。第二年,生下了一个男孩,今年已有6岁了。最近,我与马某因为感情破裂,双方协商后同意,但是,双方都争着要这个男孩,而我则认为,自己只有这么一个孩子,而马某还有与前妻所生的女儿,所以应对我给予照顾,请问,因夫妻离婚处理问题时,应优先考虑无子女一方吗?读者肖燕肖燕同志:

  虽然我国《》第二十九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争夺子女的现象仍经常发生,为此走上法庭的也很多。但有些夫妻在离婚时,一方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则无其他子女,在此情况中,对无其他子女的一方能否给予照顾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的,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从你来信可知,你儿子仅有6岁,还是未成年人,而且你们双方都要求他随同生活,但是,在你们双方中,你只有这么一个儿子,马某却还有一个女儿,为此,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应当优先考虑孩子随同你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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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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