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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双方都不愿抚养子女怎么办

时间:01月04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根据《》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费的权利。“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在处理案件时,人民法院对于这种拒绝抚养子女的当事人的处理原则,一是批评教育,做好其思想工作,主动履行法律义务,要求抚养子女;二是对于不听教育的人,根据保护子女合法权益和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依法判决孩子归哪一方抚育,另一方承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如果是的,在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育问题无法做出妥善安排的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不能为他们办理手续,一方当事人可依法起诉到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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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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