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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及相关问题的解决(5)

时间:01月04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四、关于本案的评析

    就本案而言,首先,在本诉中,原告夏某连主张被告区某华未征得其本人同意而擅自将其与区某华所生的非婚生子夏小天送养的行为无效,要求被告胡某华、李某英归还夏小天的抚养权,并由被告区某华承担夏小天的部分抚养费,其主张是应当支持的。因为,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收养子女的,必须符合我国收养法的规定,而本案中的非婚生子夏小天与被告胡某华、李某英之间的收养关系因原告夏某连不知情而无效,则作为夏小天之亲生母亲的夏某连当然享有对夏小天的抚养权,又由于夏某连在取得对夏小天的直接抚养权,其之后属于对夏小天的抚养多尽义务者,其于其多尽之抚养义务而派生出来的追索权,夏某连可以要求非婚生子夏小天的亲生父亲区某华在不直接抚养夏小天的情况下承担部分的抚养费。法院对此所作出的判决是适当的。

    其次,在反诉中,被告胡某华、李某英以非婚生儿夏小天的养父母的身份向夏小天的生父母反诉提出返还抚养费的追索之诉,虽然与我国法院的上述规定中的情形并不相同,但我国法律关于抚养费的上述规定对解决本案纠纷而言主,仍然具有参照价值。由于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具备的法定要件,而本案中的被告胡某华、李某英因其收养非婚生子夏小天的手段是非法的,故其与夏小天之间并未成立合法的收养关系,则其因抚育夏小天而产生的相关费用支出就失去了任何法律依据,又因在此期间,非婚生子夏小天在法律上仍然属于原告夏某连、被告区某华的子女,对夏小天进行抚养并承担相应抚养费用的法定主体仍然是非婚生子夏小天的生父母原告夏某连、被告区某华,即非婚生子夏小天在被送养期间抚养费的共同义务主体是夏小天的生父母原告夏某连、被告区某华,那么本案被告胡某华、李某英因抚育夏小天而产生的费用显然属于原告夏某连、被告区某华的不当得利,自然应当依法返还予被告胡某华、李某英。至于是由二人连带负担还是按比例负担,则宜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酌情处理。本案中,法院对此所作出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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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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