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身健:认定张女士是否是孩子的母亲存在一个基本前提,即人的生命从何时开始?生命是始于精子与卵子结合之时,还是胎儿脱离产道那一刻?如果精子与卵子结合即是生命开始,那么假设某人过失损坏受精孕岂不是构成了过失杀人罪?张女士兄嫂所提供的只是受孕体,是潜在生命而非实在生命。我国民法规定人的生命始于出生,受孕体作为一个有机体在张女士腹中慢慢发育,最终出生成为实在的生命。张女士通过十月怀胎的历程,同胎儿发生直接的情感及生理联系,应当是孩子的母亲,而其兄嫂所提供的只是受孕体,单纯提供受精孕难道就成为孩子天然的父母吗?孩子是在张女士腹中发育成人的,张女士应当是孩子的母亲。
郝惠珍:本案中张女士同意哥哥“借腹生子”是基于报答哥哥的养育之恩,其行为既无外力强迫,也无受骗或不知情的情况发生。其行为完全是真实和自愿的,符合“知情同意”的原则。而且试管婴儿精子卵子的结合手术,又都来自哥哥嫂子本人,也符合维护供受双方和后代利益的原则,从参与主体自愿合意的原则看,精卵和胚胎的实施者都是自愿的。所以,准确地说张女士属无偿提供服务的行为,其不具备孩子母亲的条件(卵子不是她的,也不能是她的,因为她和精子的提供者属近亲),没有作为孩子母亲的法律权利和地位。
■议题三:张女士是否应该拥有对孩子的抚养权?其是否应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主持人:张女士的兄嫂是否剥夺了她的抚养权?法律能否支持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雷明光:张女士不拥有对孩子的抚养权。她如果执意要行使对孩子的抚养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我认为她不会胜诉,同时会加深她与亲人间的矛盾。鉴于此,我认为张女士既然不能以母亲身份行使权利,就不应再打扰哥哥嫂嫂的生活及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可以以姑姑的身份协助哥哥嫂嫂让孩子健康快乐地成长。
李庆军:我个人认为,张女士无权拥有对孩子的抚养权。原因很简单,即张女士不是孩子法律上的母亲,也就不存在法律上的父母与子女间的抚养与被抚养关系。我对张女士的处境表示同情,但其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恐怕难以实现。究其原因,无外乎我国法律对张女士的代孕行为无相关规定,社会道德伦理观念也有阻力。建议通过有关组织协调处理此类问题,并呼吁立法机关关注此方面的立法工作。
于晶:案件表面上看是张女士主张对孩子的抚养权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最根本的是需要确认母子身份关系的存在。由于张女士的“代孕”行为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与生育的孩子间不存在母子身份关系,因此也就没有对孩子的权利义务。在一般情况下,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的建立以子女出生为标志,这是基于他们之间的血缘联系,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和法律事实产生父母子女关系,如我国规定继父母抚养继子女,收养。但作为人工生育比较特殊,作为子女涉及到与血缘上的父母;生育的母亲;与血缘上的父母、生育母亲的配偶;要求实施人工生育的夫妇之间的关系,因此在人工生育中子女与父母关系的确定就不那么简单,需要依法律的规定。从世界各国看,人工生育的子女与依法要求实施人工生育的夫妇之间具有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也就由此产生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人工生育子女与血缘上的父母、生物学上的母亲只具有遗传学上的意义,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
■议题四:如何看待有偿代孕以及无偿代孕,法律对此是否需要进一步规范?
郝惠珍:实施代孕技术是法律所禁止的,所以对有偿代孕以及无偿代孕没有明确规定,我认为有偿代孕是指行为人将取得报酬作为代孕的一个条件,或者将代孕作为谋生的一种手段收取高额的费用,请求人为了生子而支付费用的一种形式。无偿代孕是指基于亲属的需要而约定的一种无偿帮忙的行为。对于该行为如何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