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上海婚姻律师--上海离婚律师网

当前位置: 主页>子女抚养>

孩子的抚养权

时间:01月20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我国新《婚姻》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间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第3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据此规定,夫妻双方对哺乳期后、二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争执不下时,人民法院一般会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结合夫妻双方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孩子的。一般情况下,谁具备上述优越条件的,即由谁优先取得孩子的抚养权。

    如果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基本相同,那么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一般还会根据《若干意见》第4条的规定来作为确定孩子的抚养权的一个优先条件。《若干意见》第4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如果孩子的年龄已到十周岁以上的,法院在作出判决前还会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即征求该孩子的意见,看他愿意和谁在一起生活,并以此作为判决的依据。

    结合以上法律规定,你男友和妻子取得孩子的抚养权的机会各为50%,建议他在向法院主张孩子的抚养权时,结合自身的情况,充分表述自己的优越条件,以及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的各方面因素,届时法院会根据你们双方的具体情况和条件对孩子的抚养问题作出判决。但同时也希望能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妥善解决问题,以使孩子能在健康的环境中成长。

 

 
------分隔线----------------------------
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 聘请上海离婚律师
  • 单位: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楼
    联系人:文淳光律师
    电话预约:135 6499 8499
    QQ预约:272049014
    邮箱:wenlawyer@hotmail.com
上海离婚律师服务内容
  • 法院离婚 起诉离婚 离婚诉讼
    离婚调解 协议离婚 起草协议
    离婚咨询 离婚协议见证
    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后财产分割
    未婚同居财产纠纷 同居房产分割
    子女抚养权争取 子女探望权纠纷
    夫妻财产纠纷 婚前财产约定见证
    婚姻第三者纠纷 无效婚姻纠纷
    担任婚姻家庭私人法律顾问
律师事务所简介
恒都律师事务所创立于2010年,总部位于北京,是一家大型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经过十多年筚路蓝缕,恒都规模近1800人。多次蝉联钱伯斯(Chambers & Partners)、ALB(Asian Legal Business)、LEGALBAND 等著名专业法律媒体的推荐与排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