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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妈妈替腹中胎儿索要抚养费被驳回

时间:05月25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准妈妈替腹中胎儿索要抚养费被驳回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未婚夫在车祸中丧命,留下已有5个月身孕的“妻子”。准妈妈能否代腹中胎儿向肇事车方索赔抚养费?11月28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了准妈妈秦某的诉讼请求。
 
    高某驾驶一辆满载煤炭的大货车从重庆市万州区余家镇往分水镇方向行驶,当行至孙家镇亭子垭下坡处时,与同向行驶的魏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剐蹭,时年22岁的魏某被货车右后轮碾压,当场死亡。事发前,魏某已与不满20岁的秦某“结婚”,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此时,其“遗孀”秦某已有5个月的身孕。

    事发后,魏某的父母、秦某将肇事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同时,秦某以胎儿母亲的身份,诉请法院判令肇事方赔偿遗腹子抚养费。

    一审法院判决肇事方赔偿遗腹子抚养费19000余元,肇事方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终审认为,秦某以原告身份,诉请赔偿遗腹子抚养费,有悖于我国民法立法中“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的规定。因为秦某腹中“遗腹子”在一审法院受案时尚未出生,其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秦某也不是本案适格诉讼主体。同时,法院告知秦某,可在胎儿出生后以婴儿的名义另行起诉,并以婴儿监护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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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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