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案件的改判
时间:12月27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某甲为帮助某乙的小孩顺利合法出生而与其进行了,但婚后双方并未共同生活在一起,期间女方买了房和车。四年后,因为毕竟没有感情的原因,男方,女方同意但不愿分割。男方委托本本案,香洲区法院一审认为双方未共同生活,双方的财产未发生混同,因此女方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判决驳回男方要求分割的请求。男方不服,委托本律师上诉,律师在二审中提出,夫妻共同财产不是以同居为前提的,如没有约定则应适用法定原则,珠海中院采纳律师代理意见,推翻了一审判决,认定房、车均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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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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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淳光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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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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