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蔡某某纠纷一案,双方达成及婚生子的抚养事宜时,至今尚未满一年。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及其父母居住生活在市区,婚生子×变更由其抚养,有利于婚生子的身心健康和良好的教育成长,原审判决错误,应当改判。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律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被法院依法采纳:
上诉人在离婚时同意婚生子归被上诉人抚养,就应以推定上诉人在调解过程中已权衡了自己一方的全部有益因素后而认同被上诉较其更合适抚养婚生子,故现在不因上诉拥有自认为稳定的工作等其他条件而改变。原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
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第二百一十五条 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