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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母宋少敏因继女的生父死亡诉继女的生母赵颖领回抚养案(4)

时间:01月05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由上可见,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所确立的“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是继子女随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期间,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不得虐待或歧视”(该条第一款)和应予抚养教育的义务;继父或继母因对继子女尽了抚养教育的义务,在继子女成年后自己丧失劳动能力需要扶养时,可要求该继子女予以扶养的权利,这里贯彻的是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从该规定中解释不出继父母对继子女有如同生父母一样的抚养权,从而使继父母处于与生父母对生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的含义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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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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