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李刚及其家人声称将视婚姻关系之成败,保留对阿菊“指婚骗财”行为提起刑事指控一说,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刑法》关于诈骗罪的概念是这样界定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特征:①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②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骗术,即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从而似乎“自愿地”交出财物。③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本案中,阿菊家收受彩礼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既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没有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而是实实在在地让阿菊与李刚结婚并怀孕生子,只是因婚姻基础不牢,感情破裂导致离婚而已,当然这是阿菊及其父母都不愿遭遇的结果。所以彩礼钱完全是婚姻关系中民事范畴的问题,与刑事上的诈骗犯罪没有关系。
2002-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