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上海婚姻律师--上海离婚律师网

当前位置: 主页>财产分割>

配偶一方离婚前将公司股权转让给父母有效吗?

时间:12月27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案情简介: 大明收到妻子小兰的 离婚 诉状后,心急如焚。原来,大明婚后开了一家公司,注册资金200万元,主要从事化工产品贸易,大明在公司中占有70%的股权,另外30%系其姐姐持有。经过与家人

  案情简介:

  大明收到妻子小兰的离婚诉状后,心急如焚。原来,大明婚后开了一家公司,注册资金200万元,主要从事化工产品贸易,大明在公司中占有70%的股权,另外30%系其姐姐持有。经过与家人商议,大明将公司股权转让给了父亲老明,并写下了股权转让协议,之后,在工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一个月后,案子在法院开庭。小兰提出要分割公司股权,大明告诉法官,公司股权已经转让给了父亲,自己不再是公司股东,自然谈不上分割了。

  法官问大明为什么临时忽然转让股权,大明解释说,是因为当初开公司的140万元出资是借父亲的,现在小兰要离婚,父亲担心自己的借款不能收回。因此,父亲要求大明以股抵债,经另一股东大明的姐姐同意,大明才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因为是以股抵债,因此,不存在股权的转让款,自然谈不上离婚时和小兰分割股权或股权转让款。

  大明在离婚之前将股权转让给父亲,且已办理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那么,小兰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呢?

  关键词:股权转让 合同无效 恶意

  律师解析:

  与我们上一个案例情节类似,本案也是一起在离婚之前,配偶一方转让股权引发的纠纷。

  虽然大明和其父亲老明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且已经办理了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但本案中,大明和其父亲老明主观恶意明显,且大明、老明并未有任何证据证明当初出资的140万是老明出借于大明的。在接到法院诉状后,父子之间转让股权,应属无效合同行为。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中,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尽管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但本案中,老明在明知自己的儿子与儿媳正在期间,仍受让公司股权,其主观不能被认为是善意。

  所谓第三人为善意,就是其不知或不应当知道处分人系无权处分。小兰与大明是夫妻关系,股权是夫妻共同财产,这一点,作为父亲的老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儿子大明无权单方处置共同财产,其中道理老明完全明白。

  大明名下的股权价值巨大,是重要的夫妻共同财产,小兰与大明任何一方擅自处分股权都不适用“家事代理”,受让方必须审查转让方的转让行为是否已经征得配偶的同意。该案中股权受让人是转让人的父亲,且转让的行为发生在小兰提起离婚诉讼之后,其应当知道转让人存续但出现危机的状况。没有证据表明大明转让股权的行为得到小兰的同意,更没有证据证明老明对此进行了审查、尽到了一般注意义务,所以不能认为老明为善意,本案中的股权转让应认定无效,法院的最终判决也印证了笔者的观点。

  

------分隔线----------------------------
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 聘请上海离婚律师
  • 单位: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9楼
    联系人:文淳光律师
    电话预约:135 6499 8499
    座机预约:021--68871787-8011
    传真:021--68869532
    QQ预约:272049014
    邮箱:wenlawyer@hotmail.com
上海离婚律师服务内容
  • 法院离婚 起诉离婚 离婚诉讼
    离婚调解 协议离婚 起草协议
    离婚咨询 离婚协议见证
    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后财产分割
    未婚同居财产纠纷 同居房产分割
    子女抚养权争取 子女探望权纠纷
    夫妻财产纠纷 婚前财产约定见证
    婚姻第三者纠纷 无效婚姻纠纷
    担任婚姻家庭私人法律顾问
律师事务所简介
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创办于上世纪90年代,总部设在北京,在上海、南京、广州、杭州、长沙、温州、沈阳、江阴、合肥、南宁、重庆、成都、深圳、济南、银川、贵阳、三亚、东莞、香港等全国19个重点城市设有分所,并通过加入TerraLex联盟在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150多家合作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