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底陆某与杨某结婚时,手头有7万元的股票。婚后,陆某没有再往股市追加资本,但仍然热衷于炒股,业余时间基本上都在琢磨在股票。由于操作得当,又恰逢牛市,至2007年9月,股票已增值至30余万元。股场得意,却不料后院起火,夫妻感情由淡漠而恶化,终于走到了的地步。协议过程基本顺利,纷争只在股票上。陆某认为股票是陆某的婚前个人财产,赔了陆某自己兜着,涨了自然也还是陆某的。妻子却认为,股票是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上涨的,所以她也应该有份。到底谁说的对呢?
根据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离婚时的增值问题,一般情况下是这样处理的:如果增值财产是的自然增值,就仍属于个人财产;如果是对婚前财产进行经营的结果,那么所产生的收益则认定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