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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常识问答

时间:12月27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解答人:舒心 十三、离婚后一方对离婚时没有分割的共同财产,是否仍有权要求分割? 离婚时,一般会查清双方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也有因特别情况没有分割的。有的是对方离婚时隐瞒部分财产,另一

  离婚法规

  一、离婚时如何分割夫妻财产?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的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或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以及各自或共同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夫妻离婚分割财产时,婚前的个人财产和双方各自所用的财物,原则归个人所有,不应列入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婚前与婚后财产无法查清的,或虽属婚前财产,但已经结婚多年,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和管理的,可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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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实生活中,除夫妻生活财产外,还有家庭成员的财产、全家共有的财产。属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属于其他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因离婚而脱离该家的一方可以共有人的资格,分得其应享有的份额。未成年子女通过继承、受赠及其他合法途径获得的财产,属于本人所有,由离婚后负责抚养子女的母或父代为管理。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

  新《》第三十九条确立了婚姻法分割财产的基本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除此之外,为了维护夫妻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整个社会关系的稳定,根据新《婚姻法》的立法精神以及各国的立法例,在分割共同财产过程中还要坚持以下一些原则:

  1.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随着近年来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常常涉及生产资料。因此,分割共同财产时,应注意从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出发,不损害财产的效用和价值。生产资料应尽可能地分给从事生产和经营的一方,对另一方可分给其他财产和作价补偿。对各种生活资料应考虑双方和子女的生活需要,实事求是地合理分割。

  2.夫妻均等分割原则。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如果个人专用物品价值较大,归专用人所有显失公平的,可以适用抵偿原则。这是男女平等原则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上的重要体现。我国法律规定,男女平等。既然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主体是夫妻双方,那么,原则上,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夫妻双方均等分割。

  3 .夫妻对夫妻共同财产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法律授权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正确的,也是符合实际的。人民法院要结合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数量、财产的实际状况、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和生活习惯经济地位等因素,在“夫妻均等分割、适当照顾女方”的原则下,合情合理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还需要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与债务清偿、经济帮助等联系起来统盘考虑。同时,人民法院还应考虑到判决后离婚夫妻对判决的实际履行能力和条件。

  4.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对一方有过错引起的,不仅要分清是非责任,而且在分割财产时,要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利益。

  5.适当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这是由我国当前妇女经济地位所决定的。夫妻均等分割,并不是夫妻绝对平均,也不是简单地对夫妻共同财产对半分割。《婚姻法》施行五十年来,我国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地位得到了明显提高,基本上实现了男女平等。所以,在立法上继续保留“照顾女方”是没有必要的。但是,由于历史原因、生理原因等多种因素,妇女的经济地位、生活能力总体上相对较弱,男女经济地位短期内还不能实现完全平等。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适当照顾女方是必要的,在司法实践上也是可行的。而保障子女的利益,则是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需要。

  6.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离婚中处理财产时,不能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加以分割。

  7. 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应由抚养子女的一方代为管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包括:

  • 其父母所尽抚养义务供给的物品;

  • 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 本人创作、表演、竞技等所得的财产;

  • 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8.未成年子女的其他合法财产。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属未成年子女所有,它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未成年子女是无民事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财产只由负责抚养他的父或母代为管理。

  三、离婚官司中,是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共同财产查不清怎么办?

  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对个人财产主张权利,主张权利的一方应提出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及书证等证据,对证据的要求必须是充分有力,否则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所谓的有力证据可以理解为不容置疑的证据,对那些存有疑点无法排队的证据不应视为有力证据。如果举不出证据,法院又收集不到证据,对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查不清时,对此项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例如,秦某某(男)与徐某某(女)于1998年登记结婚,2002年徐某某以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秦某某离婚。秦某某同意解除这一名存实亡的婚姻,但在分割财产时,双方对于家庭现有一台雪花牌电冰箱的归属发生了争执,秦某某说:“电冰箱是我没结婚时购买的,应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徐某某则说:“电冰箱是结婚后买的,应归双方所有”。双方各持已见,争执不下。审理中,法院让他们出示证据,秦某某讲:“发票丢了”。徐某某讲:“发票在秦某某手里”。双方提供不出其他证据或证明人。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推定该电冰箱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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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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