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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先再婚谁放弃财产这种离婚约定有效吗?

时间:12月27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案情】于某与前夫钟某因感情不和,于今年初达成 离婚 协议,约定:“双方未再婚前,原夫妻共同财产仍归双方共同所有。如女方先再婚,原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男方所有;如男方先再婚,则全部归女

  【案情】于某与前夫钟某因感情不和,于今年初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双方未前,原仍归双方共同所有。如女方先再婚,原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男方所有;如男方先再婚,则全部归女方所有。”现于某打算再婚,但觉得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的处理不公平,便提出协议无效,要求分得一半财产。钟某认为,离婚协议系双方自愿,因而这种以财产制裁方式限制对方再婚的协议是有效的。请问,这种要求对方再婚即放弃财产的协议是否有效?   

    【解释】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是无效的,于某有权按照的规定获得自己的份额。一方面,该协议侵犯了婚姻自主权。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因此,婚姻自由是我国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民事权利,符合结婚(包括再婚)条件的当事人,在婚姻问题上享有充分自主权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强制或干涉。他们关于财产处理的协议,尽管是自愿订立,但它实际上却是对再婚而附加的苛刻条件,属于暴力、胁迫之外的以其他方法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另一方面,该协议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五条则规定得更加明确:“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因此,无论对方的目的是干涉婚姻是获取夫妻共同财产,这种协议都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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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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