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来认定邵子谦婚前所取得的房财性质,未免有失法律的严肃性,对谭惠君也显失公平
。此案适用现行《婚姻法》施行前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更客观,更切合实际。
2、土地改革是一场土地革命。公民个人所有的房屋经土改重新确权后,所有权人享有的
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198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苦干问题的
意见》中规定:“有关于土改遗留的房屋确权纠纷,一般都以土改时所确定的产权为准”。因
此,不论是对土改时分进或分出的房屋,还是对“不进不出”的房屋,如果对所有权归属发生
纠纷,法院在处理时,原则上都应以土改时颁发的土地房屋产权证上的登记为准。颜世稳死后
,虽产生了继承,但土改时对房屋产权已重新进行了确权。也就是说本案当事人双方争执的房
屋原虽为祖遗产,但土改时实际上已分别确定了产权所有人。双方诉争的房屋应是当时家庭全
体成员邵子谦、谭惠君、邵中宇、邵中直、邵中源、邵中英、邵中鲁所共同共有。当然,邵子
谦与谭惠君所有的财产随着时间的推移,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邵子谦死后,应适用现行《
婚姻法》施行前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来处理本案更客观,更切合实际。即邵子谦死后,
对邵子谦与谭惠君的共同财产,做为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谭惠君的一半分出,再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更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政策规定,既尊重历史,又符合客
观实际,对土改时已确权的房屋不应再按祖遗财产分割,应当按土改时家庭成员(男女老幼)
共同共有处理。对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的认定,应适用现行《婚姻法》施行前的
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