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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协议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时间:01月18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网友提问:我和妻子想就婚前的财产做一个协议,请问这个签订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
上海离婚律师回答:

  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资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的收益;(四)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婚前的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伤害获得的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或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可见,我国《》原则上规定夫妻各方婚前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同时又允许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归夫妻双方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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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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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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