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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不足与对策

时间:01月18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其确立充实完善了夫妻财产制度,但制度本身仍存在一些弊端和理解上的分歧,需进一步从立法和制度上去完善。下面笔者就此种制度,谈几点自己的认识。

  一、夫妻约定财产制概述

  在我国,夫妻在存续期间的财产关系共有两种,即法定夫妻财产关系和约定夫妻财产关系。夫妻约定财产制正是基于夫妻约定财产关系产生的,是夫妻以契约、协议的方式决定婚前和归属、管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时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约定财产制的法律效力要高于,只有在当事人未就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所做的约定不明确、无效时,法律才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来析产。

  二、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

  修改后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1.财产约定的内容。夫妻约定财产制约定财产的内容十分广泛,双方既可以对婚后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对婚前财产进行约定,既可以对已经取得的财产进行约定,还可以对可能取得的财产进行约定。财产的形式种类也相当多样,包括、车辆、贵重金属、货币、股票、债券、、权、权,甚至包括债权,等等。

  2.财产关系的约定。夫妻可以对部分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对全部财产进行约定,可以约定为共同所有,也可以约定为各自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3.涉及法律中的原则。一是自由原则。夫妻在约定财产内容时,任何人不得强迫其订立契约,强迫对方接受自己的提出的约定内容,必须是夫妻双方自己真实的意愿。二是公平原则。禁止一方借签订夫妻财产约定之机,侵占另一方权益,剥夺对方权利,免除自己义务,违背公平原则。在我国目前情况下,夫妻财产约定内容公平原则的适用,应注重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得签订歧视妇女、侵害妇女财益的财产约定。三是合法原则。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的公序良俗。

  三、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有效要件

  夫妻或准夫妻的当事人订立财产约定要产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

  1.当事人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婚姻法对双方年龄的要求规定。夫妻之间订立财产约定是一项民事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无权约定。同时,要求当事人一方的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指当事人在意志自由并能确认自己意思表示法律效果的前提下,内心意志与外部表现相一致的状态。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形下订立的夫妻财产约定才能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行为严重破坏了意思自治原则,不能产生法律上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3.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夫妻对财产的约定不得规避养老育幼等法律义务,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只能成为无效的或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四、夫妻财产约定制的效力

  1.对内效力。

  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内效力主要是指该约定对婚姻当事人的拘束力,即约定一旦生效,在夫妻之间及其之间发生财产约定的物权效力,婚姻当事人双方均受此约定约束。如变更或撤销,必须经婚姻当事人双方的同意,一方不得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作变更或撤销。

  2.对外效力。

  夫妻财产契约的对外效力是指夫妻对婚约财产的约定是否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凡第三人事先知道夫妻财产约定的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反之,第三人不知道该夫妻财产有约定,婚姻当事人的夫妻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关键在于第三人是否知道该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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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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