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彩礼就是未婚双方当事人为了将来缔结婚姻而由一方及其亲属自愿或者非自愿地给付另一方的财物。这里给付彩礼的一方主要指的是男方,彩礼可以归女方所有,也可以归女方亲属所有。
??2.彩礼的性质
??关于彩礼的性质,一直是学界争论的一个理论问题,也是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难题。对于彩礼的性质,通说认为是一种赠予行为,但关于该行为又分为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附义务的赠予说。附义务的赠予是一种受赠人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予。虽然在一般的赠予中,受赠人不承担任何义务,但附义务的赠予中所附义务并不是赠予的对价,因而其仍具有单务性和无偿性。如果受赠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所负义务,赠予人是不可以此为由而不履行其赠予义务,但是在赠予人履行了给付义务之后,受赠人仍不履行义务的,赠予人则可行使撤销权,要求受赠人返还所赠财物。此观点认为当事人一方赠予彩礼的行为,是以对方履行将来的结婚义务为条件,接受彩礼的一方有将来与之结婚的义务。
??第二种观点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予说。附解除条件的赠予,是指以将来可能发生的客观事实的成就作为赠予失效的条件。此学说认为,彩礼是一种赠予行为,彩礼赠予后就发生法律效力,但其以将来没有结婚作为解除条件。如果将来男女双方没有结婚,则解除条件成立,此时作为彩礼的赠予可以解除。
??第三种观点是目的赠予说。目的赠予,是赠予人为达到一定目的而为的赠予。追求某种目的和结果是目的赠予区别于其他赠予的标志。此学说认为,当事人一方之所以要给予另一方财礼,是因为他有结婚的目的,是因为将来要结婚,所以才会送给另一方彩礼。如果将来此目的不能实现,即男女双方没有结婚,赠予的目的不能实现,此时付与彩礼的一方有权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返还。
??根据司法实践,法院一般认为彩礼在性质上是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予”。即“在广大的农村地区,老百姓操劳多年,倾其所有给付彩礼,是迫于地方习惯做法,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之的。这种目的性、现实性、无奈性,都不容否认和忽视。作为给付彩礼的代价中,本身就蕴涵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如果没有结成婚,其目的落空,此时彩礼如仍归对方所有,与其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 “作为给付彩礼的代价中,本身就蕴涵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这一内容,“条件”在解释上应该包括“默示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