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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生活的,应当如何分割财产

时间:01月18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未办理登记、而以夫妻名义生活的,分为事实和关系。是指1994年1月31日前,双方本身也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我国承认其为事实婚姻。

  1994年2月2日以后,我国不再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而同居的一律按非法同居处理。如果在1994年之前符合法定的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在1994年2月2日以后起诉“”的,应当按照事实婚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2条规定,对于属于事实婚姻的,其财产分割按照法定婚姻的规定处理。

  对属于非法同居的,其财产分割与法定婚姻不同,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处理。其具体处理方法如下:

  (1)基本原则为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2)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以按照增与关系处理。

  在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如果某件财产归一方,该方准备出卖的,如果该财产与另一方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的,另一方对此财产有优先于他人购买的权利。即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于他人购买。

  (3)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4)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死者遗产的,可根据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办理,即对以外的的缺泛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5)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处理。

  (6)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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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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