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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财产制,婚姻法修订了哪些内容

时间:01月04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现行法规定,夫妻在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随着经济的发展,日益多样、丰厚,财产关系日趋复杂,为了更好地规范,修正案对、个人特有财产和约定财产作了具体规定。
  关于共同财产,婚姻法修正案规定:
  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的收益,除本法另有规定以外的因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约定不明确的,归夫妻共同所有。
  关于个人特有财产,婚姻法修正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一方所有的。
  2.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或中明确只能归一方的财产, 如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4.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关于约定财产,婚姻法修正案规定:
  1.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
  2.夫妻对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

责任编辑:李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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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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