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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有那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配?

时间:01月04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问:我弟弟在04年11月贷款买房,房款首期由我家支付之后由弟弟还贷。弟弟于12月结婚登记,并在次年也就是05年6月末举行的婚礼。这期间房屋的装修及还贷均由我家负责,弟弟家结婚的家具及电器所有能带走的东西均由女方购买。06年6月末孩子出世,因一直都是女方管理资金,所以没有任何存款。夫妻感情不合,女方多次提出,但一直强调要我弟弟明确表态。由于孩子不满一岁,我家不同意,孩子一直由我家照顾!现孩子刚刚满周岁,夫妻决定离婚,女方提出要孩子并且要房子的一半,并且结婚购买的东西要我家按当时价格支付给她。我想知道这期间有那些是,女方能否以孩子为由要求我家把房子给她?

    答:,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因此,从本案来看,家具及电器等东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房产应属于你弟弟的个人财产,但对房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应给予女方一定的补偿。女方不能以抚养孩子为由要求把房子分给她。

    我国法律对没有明确的定义,至于哪些主体有资格抚养,人之间的优先顺序,抚养权人的范围,抚养条件等我国的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只有《》规定了“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这样一个总的基本原则。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主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㈠、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属于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一般应随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①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② 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指对子女有遗弃、虐待行为),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③ 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劳教、有严重残疾、母方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母亲品行不端如有赌博、吸毒、乱搞两性关系等恶习的),子女确无法随母生活的。④ 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㈡、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但一方有其它特殊情形的,可予优先考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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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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