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小红和丈夫刘根结婚前,刘根在某都市村庄有一栋房子。婚后,该房出租,每年收取租金数万元,近年房价大涨,该房屋增值近百万元。据说都市村庄的房子马上要拆迁了,按同等面积分给新房,价值更高。现在,二人因感情破裂准备,小红主张该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出租所得和房屋的增值,属共同收益,按分割,可刘根不同意,他认为房屋所得租金及增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小红的要求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说法一
房屋的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韩群长(唐河县人民法院法官):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离婚时分割财产,夫或妻婚前一方个人拥有的房产婚后增值部分如何分割还是空白,具体做法是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本案中,小红和丈夫刘根结婚前,刘根在某都市村庄所有的一栋房子婚后自然增值及房屋出租所得的租金,不是生产经营所得,应属于丈夫刘根一方的个人财产,小红主张该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出租所得和房屋的增值,属共同收益,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律不能支持。
说法二
出租该房屋所得的租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正方--
王克慧(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
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我个人认为,丈夫刘根以该房屋作为投资而出租,每年所得的数万元租金应属于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应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若小红和刘根离婚,主张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该房屋每年所得的租金,是完全可以获得法律支持的。
反方--
魏玮(郑州大学研究生):
应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在婚前的财产为夫妻的个人财产。至于个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是否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我个人认为不应一概而论,而应根据具体的情况分别处理。夫妻一方对于他方婚前财产的增值,如果在婚后完全没有付出且无因果联系的,可以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一方在婚后也有所付出,与增值存在因果联系,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属于第一种情况。房屋为刘根的婚前个人财产,小红与房屋增值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且未付出过金钱或劳动,所以房屋增值应属于丈夫刘根所有,而非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