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
李威(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
应视具体情况而定。确定如何分割是案件中焦点问题。本案的房租是否夫妻共同财产,应视具体情况而定。我国《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均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刘根婚前的房屋出租所获得的租金,是否能够认定为刘根以其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而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呢?司法实践中不能机械地套用法条,根据《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个人财产的婚姻后收益如果是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部分,就应属于个人财产;如果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共同使用行为所取得的,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由于本案中尚无法确定刘根的房屋在婚后是否与妻子小红共同经营或使用(例如参与房租的收取,参与房屋的维修等)。所以房租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以上证据事实的支持。
说法三
如果都市村庄拆迁后分得了新房应如何对待?
正方--
王克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问题讨论的焦点是拆迁安置房的权利归属问题。本案中的拆迁安置房系小红和刘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但该安置房的获得是以刘根原有的婚前个人房产的拆迁为前提。因此,我个人认为,本案中,如果都市村庄拆迁后,分得了新房,则该新房应属于小红和刘根的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分割时应适当考虑房屋的来源,将所有权判归被拆迁安置人所有,但应当给对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李威:拆迁后分配的新房增值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拆迁后分配的新房因为是原刘根的个人婚前财产的补偿,具有人身专属性,似乎应属于刘根的个人财产。但是,由于拆迁补偿的新房较以前旧房产生了价值的增值,而这部分增值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精神,新房的价值增值部分,应视同夫妻一方以个人的财产进行投资所获取的物资利益。因此,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反方--
赵尊科(郑州铁路中级法院法官):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分得了新房,房屋增值部分也不是共同财产。新房是在拆迁政策的指导下,对旧房进行等面积置换而取得的,是旧房的替代品,与他们的婚姻关系无涉,所有权应属于刘根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