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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前财产公证的若干思考(一)(3)

时间:01月04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三、婚前财产公证的利弊

  (一)婚前财产公证的优越性

  婚前财产公证确保夫妻二人在金钱上的独立地位,减少离婚时的财产纠纷,提高了司法效率,同时也保证了男女双方在婚姻家庭中的平等地位。

  1、通过婚前财产公证,对未婚男女进行一次法制教育,使其了解《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明确什么是婚前财产和婚后夫妻财产,促使他们更好地履行家庭义务。未婚双方在决定申请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时,首先需要解读《婚姻法》及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使其充分意识到现代人应该懂得独立、自尊和自强的道理,促使其明确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及其职责,以本做事,各尽其责,保持家庭的和睦。这样,他们会真正认识到公证和感情深浅没有关系,这只是对夫妻双方感性行为的一种理性的约束。婚前财产公证是对夫妻感情的一种考验,敢于接受婚前财产公证,正说明夫妻感情跨出了坦诚相对的第一步,表明此份感情绝不是建立在金钱的基础之上。

  2、明确分清了财产所有权,可以避免和其他家庭成员在财产使用上、分配上发生纠纷。虽然说婚姻仅属夫妻双方的事,父母及其亲属无权干涉。但在现实生活中,婚姻纠纷的引起以至夫妻关系的最终破裂夹杂了太多人的因素。尤其是在再婚老年人群中,因为其财产关乎自身及儿女利益的重组,所以子女们对父母的再婚意向一般持反对态度。若再婚前双方能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就能使财产关系更加明晰,避免家庭矛盾的激化。即使双方在短期内婚姻发生裂变,也可按照公证内容将财产明晰分配,从而避免一些因财产分配问题引起的其他不必要争端。这是使婚姻从纯粹的感性行为进化为理性行为的理想选择。如社会学家所说:“婚姻是人们感情发展的高级形式,婚前公证则体现了现代人对自己今后婚姻生活的高度理性。一旦婚姻附上理性分析,婚后问题在能够预料并提前解决的前提下,婚姻进程可谓是顺利进行,甚至将永久进行。”[4]

  3、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后,当某种诉讼发生时有利于人民法院分清婚前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更好地处理讼案,以保护夫妇各方的合法权益。婚前财产公证首先在思想上建立了男女双方对未来生活的理性而谨慎的预期;其次,婚前公证行为即承认了未来选择生活的权利和义务。结婚是自由的,但离婚也是双方具有的权利。因婚前公证对婚姻和财产归属做了肯定,即婚前财产从一开始公证就是明确的,当夫妻双方决定离婚或一方坚决要求离婚时,婚前财产公证便成为最可靠的法律依据,助于法院明确夫妻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财产的分割即显得尤为简单。例如,在财产处理上涉及到的家庭债权债务问题,若夫妻婚前办理了财产公证,法院即可以通过公证协议的内容做出其债务是否以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同财产抵债的准确判断,保护了夫妻一方的合法财产不被侵占,这样也就避免了当事人因诉讼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减少了政府和社会为界定各自财产利益而进行的大量调查、取证、判断、执行等麻烦,降低了社会运行成本和摩擦成本。[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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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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