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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前财产公证的若干思考(一)(4)

时间:01月04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二)婚前财产公证的局限性

  婚前财产公证之所以还没有被大家所完全接受,一方面是因为人们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另一方面是婚前财产公证在法律上还存在缺陷。

  1、婚前财产公证与爱情的撞击

  每个人有其对婚姻的独特期望,有的人因相爱而结婚,有的人因家庭压力而结婚,也有的人因贪图对方的财产而结婚……不管怎样,两个人从浪漫的初恋、热恋到即将步入神圣的婚姻殿堂,这一切的感情历程均是对两人感情的验证。若此时为了财产问题划清界限,会使对方产生猜疑及误解。即使一方辩解到这仅是运筹帷幄、双方受益平均的合法行为,但却会使对方认为你从一开始就没有把感情放在第一位,而是把财产放在第一位,你没有为如何让感情更深做好更远的打算,而是一味地为分手后做着详细的计划;会使对方觉得这样的婚姻实质没有多大的“安全系数”,这样的婚姻无论维持多久,双方其实也都是在无感情或者感情极少的情况下为了履行“纸”约,而彼此相互尽责任、尽义务,那是对原本美满感情的怀疑及对婚姻的失信及伤害。所以,婚姻应遵守“婚姻信任原则”,不需要靠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来保障。当然,随着现代社会的变迁,现代人的爱情也变得越来越现实起来。也许婚前财产公证是为失败的婚姻寻找一个庇护所,更是为个人的利益寻求一种保障,可那并不代表爱情也需要婚前公证予以保护。因此,婚前财产公证面对着情与利的撞击,这在某种程度上也伤害着两个人的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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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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