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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奖励是否应做婚前财产公证(2)

时间:01月04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财产分割起纠纷

  法院认为,原、被告感情不和,并已分居,且无和好可能,经调解无效,可确认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之诉,可予支持。至于原告获得奥运冠军,国家相关部门及社会有关人士给予奖励与捐赠是对原告为国争光的褒奖,系合法收入。但就《婚姻法》规定而言,上述奖励和捐赠款项在无特定指向归原告个人所有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奖金与获赠财物应认定为。在离婚分割该部分共同财产时,应考虑 财产的来源、婚姻的长短、夫妻关系具体状况以及今后治疗运动员伤病等因素进行合理分割。本案中经调查可实际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为人民币802580元,在具体分割时,考虑财产的来源主要系原告多年奋斗荣获奥运冠军后而取得,同时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长期互不履行,故原告可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被告可分得人民币240774元。至于霍英东奖励金牌一枚、广东健力宝集团奖励的纯金健力宝大厦模型一件,就其本身人文含义和奖励的特定身份而言,可推定为让奥运冠军纪念和收藏,应归原告个人所有。被告要求分割其余财产的请求不予支持。去年12月19日,法院作出了判决。

  对此判决朱晓峰表示不服,今年1月4日,他向上海市二中院提交了上诉状,请求改判一审判决。朱晓峰对一审判决中关于两套房屋和纯金物品的认定提出质疑,认为这也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他认为,他一贯支持陶的事业,38岁了还不能要孩子,陶能夺冠,他也是尽了一个丈夫的义务的。

  明星奖励是否应做

  陶璐娜与朱晓峰之间的财产分割纠纷,实际上引发了一个耐人寻味的话题:明星的奖励有没有必要作婚前财产公证?

  本报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有关人士。

  唐成豹(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在财产分割问题上,法律上将“特定物”定为个人所有财产。但运动员在比赛中获得的奖金、奖牌是否属于“特定物”,在法律上也没有具体的条文规定。

  奖金奖牌是个人奋斗的结果,是个人荣誉,是对于个人精神上的鼓励,应归个人所有。但是,从情理上讲,夫妻中一方的成功也离不开对方的支持,所以在奖金奖牌的分割问题上也应当给予一定的考虑。而具体的分割办法则根据其支持的程度、贡献的大小来确定,不过,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是没有这个具体规定的。

  其实,作为财产分割问题,不管是个人的还是共有的,夫妻双方都有权利取回属于自己的那一份。个人财产如果一方同意作共同财产分割,那也是无可非议的。只是将财产到公证部门进行公证,可以使这种行为法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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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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