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于1966年10月通过继承取得一套位于福州台江区、面积约50平方米的房屋。1975年10月,陈某与徐某。2000年8月,旧城改造房屋拆迁,新取得的安置房有58.57平方米,夫妻俩为购买、装修这套新房花去5.4万余元,并欠下2万元债务。2005年10月,陈某向法院提出和徐某离婚的请求,对于这套新房的归属和债务的承担,双方发生了争议。
法院认为,应当将新房区分为陈某婚前个人财产部分和拆迁后房屋增值部分:婚前个人财产部分属于陈某所有;增值部分为房屋拆迁安置后新房新增价值,即夫妻双方为购买、装修新房花去的5.4万余元,这部分属于由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在由陈某取得新房所有权的情况下,陈某应该向徐某补偿房屋新增价值的一半计2.7万元。夫妻双方为购买、装修新房欠下的2万元债务,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