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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股票婚内涨获利收益该不该平分

时间:01月04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2005年底,李某与杨某时,手头有7万元的股票。婚后,李某没有再往股市追加资本,但仍然热衷于炒股,业余时间基本上都在琢磨股票。由于操作得当,至2009年8月,股票已增值至30余万元。股场得意,却不料后院起火,夫妻感情由淡漠而恶化,双方均同意,但对股票收益是否平分产生分歧。杨某诉求离婚,并要求分割股票的婚后收益。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离婚时的增值问题,一般情况下,如果增值财产是的自然增值,就仍属于个人财产;如果是对进行经营的结果,那么所产生的收益则认定为。因为炒股属于经营活动,不管是双方共同经营还是一方个人经营,只要没有特殊约定,其收入均属于,因此,李某股票的增值部分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考虑到李某在股票经营中承担的风险和付出的精神压力,经调解,双方解除,李某给付杨某股票收益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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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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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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