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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财产婚后毁损能否以共同财产抵偿

时间:01月04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我在婚前购买了一辆价值万元的摩托车,并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以后,这辆摩托车成了我和妻子的主要交通工具,经过七年多的使用,摩托车报废不能使用了。最近,我与妻子因为感情不和,双方协商后同意。在分割财产时,我认为摩托车是我婚前的个人财产,是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损坏的,所以要以给予抵偿,但却被妻子拒绝了。请问,个人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毁损的,能以共同财产抵偿吗? 

                          邱庆东 

邱庆东同志:

  我国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因此,摩托车毫无疑问应归你个人所有。但是,摩托车已在婚后共同生产、生活中自然毁损,在此情况下是否可以用抵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明确指出:"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那么,依照该规定,你的确不能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被自然毁损的摩托车。
                         陈志萍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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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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