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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

时间:02月06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离婚案件中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

1、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上海离婚律师答:根据修改后的婚姻法的精神,个人财产不以婚姻关系的延续、结婚时间的长短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可以自愿约定将个人财产归为夫妻共同财产。

2、 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
上海离婚律师答: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予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3、 婚姻法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哪些?
上海离婚律师答:包括:(一)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4、“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有哪些?
上海离婚律师答:包括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增值的部分;投资于公司企业所得利润及股权分红;个人房屋共同经营管理所得租金。但下列收益不属共同财产,应属个人财产:个人财产储蓄及购买债券所得利息,个人房屋出租未共同经营所得租金,财产形式的转化(如现款购买有形财产,货币转化为物等)。

5、婚姻法规定的个人财产有哪些?
上海离婚律师答:婚姻法第十八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6、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有哪些?
上海离婚律师答:包括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回乡生产补助费;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另一方未参与出租经营管理的租金收益;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债券或储蓄所得利息;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房产、基金、古董等财产,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售所得的增值部分;一方个人财产形式的转换,如以个人积蓄购买有形财产等。详情请预约咨询上海离婚律师www.lihunl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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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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